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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搬家空调安装工坠楼受伤

  • 上传作者:东莞搬家公司
  • 更新时间:2024-01-23
  • 标签:东莞搬家

       准备乔迁新居的徐先生请来某东莞搬家公司帮忙搬运家电,结果在拆移空调的过程中,搬家公司找来的工人老刘不慎坠楼受了重伤。事后,徐先生和东莞搬家公司均被老刘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三者的责任究竟应如何划分?这成了困扰他的一个问题。
    东莞搬家公司认为,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自己是为老刘介绍工作的,不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徐先生则更觉得冤,自己和老刘既非雇佣关系,也非承揽关系,自己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审理中,老刘委托虎门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七级伤残;同时虎门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老刘进行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老刘主张的赔偿费用依法认定为694828.52元,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刘与被告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两被告是否对老刘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东莞搬家公司与徐先生之间属于搬家服务合同关系,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搬家业务应当包括家庭中空调的拆卸和安装。结合证据,老刘是从事空调拆卸安装业务的,老刘根据东莞搬家公司的指示到徐先生家独立进行空调拆卸和安装。老刘并非东莞搬家公司的固定职员,而是在东莞搬家公司承揽到的搬家业务中提供拆卸安装空调的劳务服务,事后两者结算费用,两者属于承揽关系。
    依照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刘未提供特种行业操作证,不具备安装空调的技术条件,东莞搬家公司在选任人员时存在过失,亦未对高处作业的老刘进行警示和提醒。同时老刘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也有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才导致自己从楼上摔下受伤。此外,老刘在完成承揽合同时,徐先生属于受益人,徐先生在发现老刘为个人单独从事高处作业、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未对其行为进行禁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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