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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工厂搬迁_让电脑飞买主依法获赔
- 上传作者:东莞搬家公司
- 更新时间:2024-10-12
- 标签:东莞搬家
东莞大岭山工厂搬迁公司家之福每日搬迁新闻报道:今年22岁的曹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09年,曹某看着周围的同学都有电脑,自己也心动了,便想买台笔记本电脑。曹某和家人商量后,家人答应了他的要求。之后的几个周末,曹某都泡在科技市场,但都没有看到中意的电脑,不是嫌配置低了,就是觉得价格高了,一时拿不定主意。回到宿舍后,曹某无意看到同学在网上购物,不觉眼前一亮,于是,他决定自己也要网购一把。最终,曹某在网上相中了一款惠普电脑,配置和价格都在他的需求范围内,当即,曹某便与卖家商讨价格与交付方式,买下了这台电脑。
满怀欣喜的曹某在付款四天后收到了他朝思暮想的电脑,打开一看,曹某心里有点失落。原来,他没想到电脑的屏幕会这么小,于是便和卖家联系想调货,换一个屏幕大点的,卖家当即便答应了他的请求,但要求他自己负担运费。于是,在收到货物的第二天,曹某便来到某东莞工厂搬迁公司,自己填单、封箱将电脑寄给卖家。
没想到,过了几天,卖家给曹某打来电话称自己收到的是个空箱子,里面没有电脑。卖家的电话让曹某吓了一跳,他立即跑到工厂搬迁公司去问情况,东莞大岭山工厂搬迁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称对方已经验货签单了,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曹某回去后又给卖家打电话,让其将空箱寄回。曹某收到空箱后,发现箱子上贴的单据和自己的发货原单明显不同,且卖家还告诉他收到货物时发现箱子明显有二次粘贴痕迹。曹某拿着单据再次找到大岭山工厂搬迁公司要求索赔,但东莞大岭山工厂搬迁公司依旧否认自己有责任,无奈之下,曹某将东莞工厂搬迁公司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一个邮政服务合同,在原告把所寄物品交付被告工作人员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后,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把原告所寄的物品安全无误交给寄到收件人处。被告提交给法庭的邮政工厂搬迁详情单与原告提交的单据不一致,因此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也不能证明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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